【tea7985】評論
第692條(合夥之解散)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梁愷菲】評論
合夥亦屬契約之一種,而且性質上係繼續性契約,所以當然得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但因其具有團體性,故稱為解散。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合夥,因下列事項之一而解散:1、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2、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3、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又須注意者,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民法第六百九十三條)。
【061】評論
合夥之法定解散原因:屆滿、同意、已完成、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