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合夥解散之法定原因?
(A)合夥人之一受監護之宣告者
(B)合夥存續期間屆滿者
(C)合夥目的之事業不能完成者
(D)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0509
統計:A(950),B(112),C(408),D(61),E(0)

用户評論

tea7985】評論

第692條(合夥之解散)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梁愷菲】評論

合夥亦屬契約之一種,而且性質上係繼續性契約,所以當然得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但因其具有團體性,故稱為解散。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合夥,因下列事項之一而解散:1、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2、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3、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又須注意者,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民法第六百九十三條)。

061】評論

合夥之法定解散原因:屆滿、同意、已完成、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