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租賃物為房屋,無押租金之給付下,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則出租人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得終止租賃契約?
(A)承租人支付租金有遲延時
(B)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 2 個月租額時
(C)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 2 個月租額,且遲延給付逾 2 個月時
(D)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 2 個月租額,且遲延給付逾 2 個月,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7838
統計:A(1),B(4),C(1),D(31),E(0)

用户評論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民法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

民法 §440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警特已上綁。。。】評論

不是總共四個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