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評論
(A)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以法律定之→釋字第517號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B)課予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義務,涉及其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釋字第517號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
【snoopy75smb】評論
(A)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以法律定之(O)(B)課予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義務,涉及其居住遷徒自由之限制(X;未涉及其居住遷徒自由之限制。僅對申報課予義務不違憲)(C)依法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係鑑於男女生理差異及因此所生不同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並未牴觸平等原則(O)(D)人民無法基於其個人宗教信仰而免除服兵役之義務,並未違反人性尊嚴或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