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ato Lu】評論
第 8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Jeffrey Mais】評論
要輔導學生卻得視情況免聘學生代表,這樣要怎麼知道學生的學習或生活需求?好神奇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