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mmy】評論
102 4 20 修正「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設籍本市之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四、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五、原住民籍幼兒。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范君子】評論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設籍本市之年滿二足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四、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 五、原住民籍幼兒。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指分別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並領 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並領有證明文...
【蔡琬婷】評論
若是以今年來看這個考題,正確的答案應修正為(A)(B)因為:「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名稱修正為「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附上資料來源網址: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690因為幼照法在104年07月01日有修正條文,應該是這個時候改的,附上截圖與網址供大家參考:資料來源網址: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B9%BC%E5%85%92%E6%95%99%E8%82%B2%E5%8F%8A%E7%85%A7%E9%A1%A7%E6%B3%9...
【安琪拉】評論
六樓的老師,經查證後其實並不影響,反而尋求私立協助並予以補助。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