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施行之《特殊教育法》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的那些向度?
(A)期程、基準及工具
(B)工具、程序及時間
(C)基準、程序及時間
(D)項目、工具及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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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ngel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6 條1、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及程序。2、前項鑑定基準、程序、期程、評量項目與工具等調整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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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6 條1、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及程序。2、前項鑑定基準、程序、期程、評量項目與工具等調整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