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評論
第 7 條
【夏靖綸】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第7條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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