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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第 33 條教保服務人員...
【sunaris35】評論
法規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第 28 條教保服務人員對所照顧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第 33 條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餘補充資料:第 34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