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是為:
(A)條件
(B)期限
(C)負擔
(D)期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1876
統計:A(1204),B(1883),C(131),D(1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附款、附款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條件:將來客觀不確定事實期限:將來確定的時點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一條件是對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而規定的,例如:(1)停止條件:對新填土方做為基地而申請建築執照,達一定密度始得開始建築{本無後有}(2)解除條件: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僱用外籍勞工,主管機關准許,但附帶規定若因故停工,則所有外籍勞工均應解僱遣返{原有後無}  <二負擔則非指不確定事實,而是明確指出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而言,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同意資助出國進修但回國後應在原機關服務5年之限制等源自--------線上測驗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確定事實期限不確定事實條件

【用戶】洪鳴聰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被後段的文字給騙了!“發生”或“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