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23 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依25條補充:名 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第 23 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應發給勞工退休金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第 2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應發給勞工退休金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