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安】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二 章 退休 第 三 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第45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一)年滿五十五歲。(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三、父母給與終身。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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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 三 節 退撫給與之分配第 82 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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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第 79 條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