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不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33 條第2 項規定,應推動設立之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就業服務機構
(C)庇護工場
(D)養護機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6842
統計:A(19),B(29),C(33),D(299),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渺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一、職業訓練機構。二、就業服務機構。三、庇護工場。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