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公務人員由低職等調任高職等職務,其未具任何資格者仍得予權理,權理的範圍限制為何?
(A)權理以同官等高四職等為限
(B)權理以同官等高三職等為限
(C)權理以同官等高二職等為限
(D)權理範圍沒有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9286
統計:A(3),B(40),C(376),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任用 (調任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專有名詞

用户評論

chinesech】評論

任用法第9條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