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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條 (名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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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5條 (加給種類)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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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第四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一)薪俸部分: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數額支給。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二)加給部分:1.主管職務加給:(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