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對象?
(A)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
(B)各機關所有依法任用人員
(C)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D)在私法人中代表公股之監察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7379
統計:A(25),B(293),C(220),D(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任用官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用户評論

李玉傑】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D)。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A);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貼貼樂 ( ̄︶ ̄)↗】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公職人員之範圍)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吳安】評論

財產申報法 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適用範圍)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