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ra】評論
(C)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離職後兼職之限制):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D)是規範現職的公職人員,列出與公職人員本人有相當密切之財產利害關係人,目的在遏止貪污腐化、不當利益輸送。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1條 (離職後兼職之限制)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吳安】評論
服務法 旋轉門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