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精修 (二) :一、「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無過失責任」,就是發生事故時,不問事故原因,業者「負全部責任」。二、《民法》基本理論是採「有過失」始「有責任」,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產業的發達,技術越來越複雜,致使事故發生,「受害人不易證明過失原因的有無」,於是就演變成「無過失責任」 ( 舉證責任反置 ) 。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受害與業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因果關係」,業者就要負責。除非業者能「舉出反證」,來證明及排除該因果關係。※例如「搭飛機」發生「空難」,無論業者有無過失,「業者」都須負「無過失責任」。※而《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就是採「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