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nyta】評論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趙采慧】評論
為何不是C?B只有可能,並未屬實,可是C選項已經是確認且重大?應該是C吧?
【JuJu】評論
TO 4F:Key Word題目為 下列何者錯誤?所以可能者,不會被解聘或免職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