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2 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羅逸昇】評論
可是資訊知能 不是排在第二順位啊
【李企鵝】評論
題目問的是 法規第2條喔
【今年必上】評論
人格、民主 、法治 、人文 、愛國 、鄉土 、資訊 、 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