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vis Hs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已受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6項凍結,也就是監察委員不再享有言論免責權了。BC選項常考就不多補述,D選項關於兼任問題規定於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立法委員只是「不得兼任官吏」(憲75),但監察委員更嚴格,不得兼任的範圍更大,若該職務與監察委員的工作「顯不相容」,即使不是公職也不能兼任,例如報社發行人、公立醫院院長及醫生、民間企業的董事經理人監察人等。(相關的釋字可以參照17、19、20、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