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享有言論免責權
(B)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得提出彈劾案
(C)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禁止執行律師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5517
統計:A(28),B(0),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D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監察委員無言論免責權 

【用戶】Mavis Hs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已受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6項凍結,也就是監察委員不再享有言論免責權了。BC選項常考就不多補述,D選項關於兼任問題規定於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立法委員只是「不得兼任官吏」(憲75),但監察委員更嚴格,不得兼任的範圍更大,若該職務與監察委員的工作「顯不相容」,即使不是公職也不能兼任,例如報社發行人、公立醫院院長及醫生、民間企業的董事經理人監察人等。(相關的釋字可以參照17、19、20、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