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第 9 條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A) 應徵召服兵役者。二、(B)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C)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D)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