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 條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係指學校教育以外,依本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第3 條受實驗教育者,以設籍臺北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應受國民教育之國民為限。第4 條辦理實驗教育者,以前條國民之父母、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為限。前項辦理實驗教育之法人或機構,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人。第5 條實驗教育之實施,應經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之核准。第6 條實驗教育之教學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
【22154884】評論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計畫由學校寫。
【劉家均】評論
實驗教育三法 第一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為賦予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辦學之彈性,教育部整併現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規定制定本條例,明定以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之權益。所以條例(法律)是由教育部訂定! 辦法是地方政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