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仁】評論
第21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的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的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的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的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的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林宇仁】評論
第21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的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的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的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的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的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堅持、恆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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