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可否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A)不可以
(B)可以,但應先報請當地政府核准
(C)可以,但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准
(D)可以,但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6609
統計:A(29),B(6),C(2),D(656),E(0)

用户評論

legaiapelan】評論

鐵路法§ 38

阿仁】評論

第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的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的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林宇仁】評論

第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的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的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的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