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姍姍】評論
第65條已修正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鐵路法之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A)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B)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C)拘役或科或併料二千元以下罰金(D)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修改成為依鐵路法之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A)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B)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C)拘役或科或併料二千元以下罰金(D)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Karol】評論
於105/11/09修 第 65 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只有純濃燕麥與金萱茶】評論
第 65 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 {五倍至三十倍} 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