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評論
104.01.23 三讀之修正條文 第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 宣導內容如下:
【cl3bp6u4ao6】評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三、性別平等之教育。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Helen Yang】評論
高中職以下學生不適合教安全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