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此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何種情形?
(A)共同供應
(B)統包
(C)共同投標
(D)選擇性招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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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林鈺嘉】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