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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第 66 條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A)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B)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D)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