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關於政府採購法中轉包與分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程、財物及勞務契約,得標廠商均應自行履行,不得轉包
(B)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須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物供應者,不得分包
(C)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時,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損害賠償責任
(D)得標廠商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時,分包廠商取得對機關之價金及報酬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A)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B)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C)第 66 條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第 67 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D)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