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71 條(A)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C)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B)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D)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