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A)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B)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C)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林鈺嘉】評論
(C) 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