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何者不構成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A)私有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B)國家為興辦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
(C)臺北市政府在私人之都市計畫用地埋設地下設施物
(D)菸品業者須將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5
統計:A(0),B(3),C(0),D(37),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釋字577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Damaris】評論

(A)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

coffee】評論

D -社會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