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an60296】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B)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第 128 條(D)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
【YJ】評論
選項D為行政程序法之例外情形-行政程序之重開,例外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we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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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渝愚】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popo】評論
(A)書面行政處分如未限制人民之權益時,仍應記明理由--得不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B)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時,得不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