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漏未記明理由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
(B)行政處分漏未給予陳述意見者,得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C)行政處分應由委員會以決議方式為之,未經決議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作成決議
(D)應經當事人申請始得作成行政處分者,當事人得於事後補提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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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全力衝刺】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看完整詳解

張子傑】評論

訴訟、訴願......

Sandy】評論

太細了吧。。。。。真的要很細心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B)行政處分漏未給予陳述意見者,得於訴...

考生的日子】評論

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