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為要件
(B)國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得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免責
(D)市政府工務局進行柏油鋪設工程,因未確實設置警告標誌,致市民甲騎機車路過時摔傷。甲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應由市政府與包商共同承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3),B(0),C(1),D(7),E(0)

用户評論

王鐘仁】評論

D)市政府工務局進行柏油鋪設工程,因未確實設置警告標誌,致市民甲騎機車路過時摔傷。甲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應由市政府承擔PS:後續再由市政府跟包商求償 

太陽】評論

A有瑕疵

正取一】評論

我認同5F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 只是兩個要件中的其中一種 所以a也不算很對 但也不能說錯 只好選最錯的c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