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的Roy】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看完整詳解
【amy6666a】評論
一般情況下,行政強制執行須以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即時強制則是因事態緊急,無法等待行政處分之作成,而須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由此可知行政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皆非行政處分,而是事實行為,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看完整詳解
【A】評論
即時強制 ➞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