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行政機關為搶救自殺人民,而強行進入民宅,該強行進入住宅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指導
(B)行政裁罰
(C)行政處分
(D)行政事實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110年的Roy】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看完整詳解

amy6666a】評論

一般情況下,行政強制執行須以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即時強制則是因事態緊急,無法等待行政處分之作成,而須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由此可知行政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皆非行政處分,而是事實行為,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看完整詳解

A】評論

即時強制 ➞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