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abella Chen】評論
取消權利!!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不能剝奪學生受教權
【國修】評論
老師確實不能剝奪學生的權利,不過現職很多老師似乎蠻常用這招來管教孩子的行為
【劉泓育】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