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ta】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Maggie Hung】評論
第7條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14條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第2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5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