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評論
要約是意思表示 不是意思通知
【katern】評論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依意思實現而成立之契約)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