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評論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2藥師申請執業登記,應檢具文件如下:一、申請書。二、藥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A)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C)六、執業所在地藥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B)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由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以下稱執照)。
【daw830810】評論
*藥師於104年已經納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根據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 第 4 條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A)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C)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B)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