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係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A)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
(B)教育學者專家
(C)教師代表
(D)家長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1339
統計:A(8182),B(338),C(427),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及教育相關法規、 憲法及增修條文、「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等均是重要的核心法規,每次出題率均相當高,、教育基本法

用户評論

葉凱文】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提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所以沒有中央的

Latte】評論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教育基本法,其中第十條明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 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其主要用意在於建立教育行政組織之獨立性,避免使教育之行政與決策受到黨派之影響及政權更替之衝擊。資料來源:秦夢群,<教育審議委員會組織功能運作之研究>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2475

Wick】評論

10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