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251 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調查之。最高行政法院調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Quee】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253條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C)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241條之1 第1項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D): 一、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