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佳宏】評論
第14-1條
【Van Dine】評論
依「教師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2539070&noslave=1&exp=64#ixzz1iy4mtn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