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乙二人一同前往殺丙,並約定由乙壓制丙,甲持刀下手,丙幸而未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乙未實行殺人行為,僅成立幫助犯
(B)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乙成立強制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所為之行為個別成立不同罪名,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D)甲已達著手階段,甲、乙二人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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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甲已達著手階段,甲、乙二人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大法官解釋109號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0五號、第二0三0號之一、第二二0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