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下列何項犯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A)加重公然侮辱罪
(B)公然猥褻罪
(C)過失傷害罪
(D)通姦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2064
統計:A(27),B(218),C(45),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這不是什麼中共刑法啦我國刑法:第245條第二百三十八條(詐術結婚)、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加重)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14 條 本章之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第287條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簡單想一下,有女子在大街上上演脫衣舞,又沒有被害人,當然是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