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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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如違反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84條(B)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受僱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僱用 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第二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C) 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須經受僱人同意民法第484條第一項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D)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亦得請求報酬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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