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合法有效之競業禁止約定的要件?
(A)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提供之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該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
百分之五十
(B)應以書面約定
(C)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D)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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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A) 第 7-3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B) 第 7-1 條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C) 第 7-2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勞動基準法(D) 第 9-1 條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