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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經(A)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C) 書面為之,並(B) 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