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雇主有關勞工基本資料保存義務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
(B)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保存 5 年
(C)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D)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保存 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A) 第 7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B) 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C) 第 30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D) 第 46 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