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關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前計畫者
(B)以三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
(C)所謂共同實施,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
(D)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以彼此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4089
統計:A(13),B(76),C(535),D(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上之從犯

用户評論

【用戶】108國考-加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28 條